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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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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地区:安徽
|类型:采购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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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类型:采购公告
区域:安徽
源发布时间:2024-11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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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,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职责,加大以案释法力度,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、警示、示范、导向作用,现将2024年合肥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。
******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
******有限公司正在生产,因脱硫循环池塌陷,该公司临时建设脱硫桶替代脱硫循环池处理废气,脱硫桶内液体(脱硫液)可通过脱硫泵泵入烟气管道喷洒脱硫,但检查时,用于提升脱硫液的脱硫泵未运行,废气脱硫设施未经专家论证、未验收,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废气排口开展采样检测,检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160mg/m3,已超过100mg/m3的排放浓度限值。
查处情况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,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7万元;同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,将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。
******有限公司未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案
案情简介:2024年1月4日,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******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。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,检查时,该公司烧结空心砖生产项目正在生产,隧道窑烟气经配套建设的脱硫塔处理后高空排放,烟气排放口未按规定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设备。
查处情况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,参照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》,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于2024年3月1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,罚款2.9万元。
安徽某检测中心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
案情简介:2024年8月,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,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,其存在检测报告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、用其他样品分析结果替代、没有相应原始数据或伪造原始记录、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。
******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相关规定,该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。2024年9月23日,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,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,目前正在侦办中。
******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
************有限公司在为该企业开展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比对检测时,使用的湿度检测方法为干湿球法,对应检测仪器要求在检测湿度时应使用配套专用采样枪。但经调取采样平台历史监控视频发现,采样人员在采样过程中全程未更换烟枪,存在未经采样直接伪造湿度检测数据及原始记录的情形。经进一步调查,该公司还存在擅自删除超标数据、伪造原始记录等违法行为。
******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相关规定,该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。2024年5月17日,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,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,目前正在侦办中。
******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
案情简介:2024年9月12日,合肥市蜀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,该公司自2018年取得环境检测资质以来对环境检测业务疏于管理,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存在伪造原始监测数据、缩短采样时长、伪造时间、擅自删除仪器原始数据等情形。
******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相关规定,该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。2024年9月23日,合肥市蜀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,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,目前正在侦办中。
******有限公司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案
******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bh202304地块,用地性质已变更,尚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,但已开工建设并进行支护桩基和土方清运施工。
查处情况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,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,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5000元,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。
******有限公司轻微违法免罚案
******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,该公司配料口西侧物料堆场有石粉堆存,部分石粉裸露堆放,面积8平方米,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。
查处情况: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鉴于其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首次发现并当场改正,且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,根据安徽省《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(第一批)》,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,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。
******有限公司轻微违法免罚案
******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,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经营,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。
查处情况: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。鉴于其环境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并于2日内完成整改,根据安徽省《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(第一批)》,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,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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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照:2024-12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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